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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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无锡市新春运输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125000元; 二、***支付上述赔偿款后有权要求无锡市新春运输有限公司在10日内向其交付损坏的MIDTUNNELAWD检具一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大夏公司共同负担(新春公司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回。***、大夏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给付新春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