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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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施救费、车辆损失等经济损失共计32129.38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评估费15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受理费883元,依法减半收取44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