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中物振华贸易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物振华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084682.7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不超过实际欠付货款的0.1‰); 二、驳回原告北京中物振华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7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73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