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安徽奥登服饰有限公司
诸暨市奥凯服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诸暨市奥凯服饰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支付利息12112.93元(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并支付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诸暨市奥凯服饰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3万元,支付利息11914.61元(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并支付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诸暨市奥凯服饰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2万元,支付利息12054.64元(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并支付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四、被告诸暨市奥凯服饰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90万元,支付利息48416.22元(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并支付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五、被告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在最高主债权余额1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范围内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安徽奥登服饰有限公司在最高主债权余额950万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范围内就上述第一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71541元,减半收取计3577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0770.5元,由被告诸暨市奥凯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安徽奥登服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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