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市皓天服饰有限公司 嵊州市雅源时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绍兴市皓天服饰有限公司返还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垫付款280万元,并支付自垫付次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其中50万元自2017年4月15日起算,110万元自2017年4月21日起算,其余120万元自2017年5月22日起算),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二、嵊州市雅源时装有限公司、***、***、***、***、***对绍兴市皓天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嵊州市雅源时装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绍兴市皓天服饰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00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款限各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