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措施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端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02执276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端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马国炎。 被执行人俞永丰,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许海根,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王文美,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王建明,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胡水虎,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冯超澍,女,****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年04月24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2民初2283号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王建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建明(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但被执行人王建明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建明在帐号:12×××07存款58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滕炎烈 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