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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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机票损失款21582元;

二、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如下:以21582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1582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东莞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2元(原告东莞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2-26
发布日期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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