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南城县瑞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江西省肿瘤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55011.77元(交强险41369.70元+商业三者险13642.07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30407.95元(交强险21755.70元+商业三者险8652.2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由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541.72元(非医保用药费用782.53元+商业险中5%免赔率759.19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由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698.08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车上人员险人民币1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0元,由原告承担2720元,由被告***承担605元,由被告***、***承担705元;鉴定费2100元,由被告***承担630元,被告***、***承担735元,原告承担7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