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萍乡市广播电视台(萍乡市广播电影电视发展中心)退还原告南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4月30日至起诉之日2019年3月26日的利息13999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南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0元,由原告南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30元,被告萍乡市广播电视台(萍乡市广播电影电视发展中心)负担2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6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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