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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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昌市青山湖区支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琦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南昌鑫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南昌海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15000元; 二、上述借款本金,被告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自2016年9月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 三、被告南昌海锦投资中心、南昌鑫农投资中心、南昌琦轩投资中心、***、***、***对被告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昌海锦投资中心、南昌鑫农投资中心、南昌琦轩投资中心、***、***、***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南昌海锦投资中心、南昌鑫农投资中心、南昌琦轩投资中心、***、***、***支付原告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用人民币33000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84元,由被告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海锦投资中心、南昌鑫农投资中心、南昌琦轩投资中心、***、***、***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