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博尼卡家具有限公司
西安轻松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西安博尼卡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西安轻松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0630.23元。

二、被告西安博尼卡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轻松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息(以200630.2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2%标准,从2019年4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西安轻松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余之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3元,由原告西安轻松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533元,被告西安博尼卡家具有限公司、***、***负担46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西安博尼卡家具有限公司、***、***在付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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