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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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博尼卡家具有限公司 西安轻松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博尼卡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西安轻松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0630.23元。 二、被告西安博尼卡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轻松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息(以200630.2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2%标准,从2019年4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西安轻松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余之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3元,由原告西安轻松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533元,被告西安博尼卡家具有限公司、***、***负担46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西安博尼卡家具有限公司、***、***在付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