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恒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租车押金一万二千八百四十五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北京恒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由原告***负担27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