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北京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其代***、***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支付的贷款本息等共计1727118.59元。 二、驳回北京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800元由北京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96456元(已交纳);***、***负担203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