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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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20000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491207.1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9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48.50元 由原告***负担人民币458.10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负担人民币940.50元,由***负担人民币3849.90元。鉴定费人民币2580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