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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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昆明云安园艺绿化有限公司 昆明和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昆明建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昆明西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明西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马街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云安园艺绿化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苗木移栽补偿款25136633.75元; 二、被告昆明西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马街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云安园艺绿化有限公司连带支付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8月30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以5136633.75元为基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昆明云安园艺绿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041元,保全费5000元,由昆明西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马街街道办事处承担。鉴定费48093.07元,申请鉴定人员出庭的费用1600元,由昆明西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