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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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物损费,合计111,453元; 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000,000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853.29元; 四、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03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