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颢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颢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皆宝暖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05,851.18元; 二、被告上海颢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皆宝暖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105,851.1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当事人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823.41元(原告上海皆宝暖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上海颢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