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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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信用卡消费本金22911.79元、利息2794.15元、违约金1323.85元(计至2018年12月16日,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87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无需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