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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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截至2020年6月18日的透支本金合计98,221.97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他费用(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的标准计算,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5.55元,减半收取计1,127.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