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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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虞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惠嘉化妆品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3元,由原告上海惠嘉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2451元,被告上海虞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6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