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虹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卓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被告昆明卓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00元及自2018年2月8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22元,由被告***、被告昆明卓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