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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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留购价款共计6,193,021.86元; 二、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12月26日的逾期违约金16,390.65元以及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以到期未付租金728,473.1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 三、被告湖南新城汽车有限公司、湖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天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万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华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多力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市津湘汽车经营有限公司、***对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南新城汽车有限公司、湖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天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万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华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多力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市津湘汽车经营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02元,减半收取27,7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32,751元,由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新城汽车有限公司、湖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天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万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华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多力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市津湘汽车经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