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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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株洲瓷城拍卖有限公司 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醴陵市人民法院(2019)湘0281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株洲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土地转让款1750000元; 三、上诉人株洲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从2007年9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7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2%计算的利息损失; 四、驳回上诉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株洲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74136元,由上诉人东富新兴房产公司承担536元、上诉人恒茂房产公司承担736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41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9152元,由原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0729元,被告株洲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84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