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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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尚欠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4999.28元及利息9287.18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2月29日止,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74286.46元,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被告***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9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