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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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中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221000元及利息(以1221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8年10月25日起算直至清偿为止); 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利息欠款191000元; 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8年3月18日起算直至清偿为止); 四、被告桂林中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偿还原告***上述第一、第二判项合计1412000元债务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因适用普通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208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289元,剩余案件受理费186519元、保全费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桂林中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808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12-29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