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

(2020)湘1103民初2319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欧阳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勇,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本息共计49827.35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从未按期履行保险合同及贷款合同之日起80天的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费2898.93元;3.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代偿贷款本金、利息以及保证保险保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本金52726.28元,日利率0.06%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案涉《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逾期未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营业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依照原、被告之间的投保单及保险单之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营业部进行了理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告应承担向原告归还全部理赔款项的责任,并应按约支付未付保费。关于违约金,原告起诉从起诉之日起按照每日0.06%计算利率,虽然符合合同约定,但显然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至从起诉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内容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代偿款49827.35元(本金48872.48元+利息876.66元+罚息78.2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保险费2898.84元(保险金额72471.07元×1.5%÷30天×80天);

三、被告***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利息(以未付代偿款和保险费金额52726.1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6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559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枫

立案日期

2020年6月3日

法官助理

李恒平

书记员

李雯

判决日期

2020年6月28日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营业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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