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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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汉江物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汉江机床有限公司 汉中财富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汉中市汉江物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判决生效后90日内,给原告王亚清办理其所购位于汉中市汉台区XX大道与北一环十字路口西南角“汉中皮革城”地上二层B-44号商铺的房屋产权证书,原告王亚清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二、驳回原告王亚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王亚清负担50元,被告汉中市汉江物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