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顶格珠宝有限公司 沈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四平市顶格珠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顶格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沈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拖欠的租金475万元(截止至2020年11月25日前所欠租金总和); 二、被告沈阳顶格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沈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违约金(以50万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19年5月26日起算至2019年11月7日;以125万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19年5月26日起算至2020年1月31日;以175万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19年11月26日起算至2020年1月31日); 三、被告四平市顶格珠宝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沈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1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顶格珠宝有限公司、四平市顶格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