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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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 莱芜市隆兴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6民初26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莱芜市隆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工程款196415元; 三、被上诉人莱芜市隆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工程款142494元为基数,自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以工程款196415元为基数,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四、驳回上诉人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8元,保全费1820元,由上诉人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被上诉人莱芜市隆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1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36元,由上诉人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由被上诉人莱芜市隆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5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