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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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市垫江顺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垫江顺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购房款2241713元以及从2019年5月22日起以224171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垫江顺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34元、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820元,共计38554元,由原告重庆市垫江顺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900元,由被告***负担266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