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静支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和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静支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2,452.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向被告和静县班禅沟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前期给付的款项1,1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退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2.94元,减半收取1,591.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60.47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静支公司负担1,1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