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联康(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犇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融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方邦信融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伙企业纠纷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新联康(中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10715元,因原告新联康(中国)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退还原告新联康(中国)有限公司9425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116465元,由原告新联康(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84005元,减半收取142002.5元,由反诉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新联康(中国)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6
发布日期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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