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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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在主、挂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之和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费24444.44元(246888.89元÷20.2×2)。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费55716.01元(477565.81元×70%÷6)。

四、被告枣阳市九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主、挂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之和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费24444.44元(246888.89元÷20.2×2),在主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费23878.29元(477565.81元×30%÷6),合计48322.73元。

六、被告***、上海登冠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五项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被告上海杨浦汽车运输二队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人)赔偿限额内替代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费50000元。(477565.81元×70%÷6=55716.01元)

九、被告六安市顺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八项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费12222.22元(246888.89元÷20.2×1),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五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费55716.01元(477565.81元×70%÷6),合计67938.23元。

十一、被告***、襄阳市远顺运输有限公司襄州分公司对上述第十项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在主、挂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之和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费24444.44元(246888.89元÷20.2×2),在主、挂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之和内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费55716.01元(477565.81元×70%÷6),合计80160.45元。

十三、被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交通联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十二项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主、挂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之和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费24444.44元(246888.89元÷20.2×2),在主、挂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之和内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费55716.01元(477565.81元×70%÷6),合计80160.45元。

十五、被告***、***、西峡县德盛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十四项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阳汽车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王安信、李德英被扶养费12222.22元(246888.89元÷20.2×1)。

十七、被告襄樊市昊顺运输公司对上述第十六项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八、被告襄樊市昊顺运输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费55716.01元(477565.81元×70%÷6)。

十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主、挂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之和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费24444.44元(246888.89元÷20.2×2),在主、挂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之和内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费23878.29元(477565.81元×30%÷6),合计48322.73元。

二十、被告***、西峡县德盛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十九项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十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在主、挂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之和内赔偿原告王魏、王安信、李德英、魏林贵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费24444.44元(246888.89元÷20.2×2)。

二十二、被告***、***对上述二十一项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十三、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费23878.29元(477565.81元×30%÷6)。

二十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郾城支公司在主、挂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之和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费24444.44元(246888.89元÷20.2×2),在主、挂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之和内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费23878.29元(477565.81元×30%÷6),合计48322.73元。

二十五、被告***、***,漯河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十四项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十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在主、挂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之和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费24444.44元(246888.89元÷20.2×2)。

二十七、被告***、***、兰考兴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十六项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十八、被告***、***、兰考兴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费23878.29元(477565.81元×30%÷6)。

二十九、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在主、挂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之和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费24444.44元(246888.89元÷20.2×2),在主、挂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之和内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费23878.29元(477565.81元×30%÷6),合计48322.73元。

三十、被告***、***对上述第二十九项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十一、被告枣阳市荣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二、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主、挂车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之和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费2444.44元(246888.89元÷20.2×0.2)。

三十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行:六安市农村信用社郊区联社皋城路分社。账号20000108315610300000026。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案件诉讼费13090元,由原告***、***、***、***、***共同承担1390元,被告***、***共同承担1500元,被告***、上海登冠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700元,被告***、襄阳市远顺运输有限公司襄州分公司共同承担1500元,被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交通联运有限公司承担1500元,被告***、***、西峡县德盛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500元,被告襄樊市昊顺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500元,被告***、西峡德盛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700元,被告***、***共同承担700元,被告***、***、漯河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700元,被告***、***、兰考兴源物源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700元,被告***、***共同承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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