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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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9)皖1102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745169.4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970元,由***负担14463元,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负担205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900元,由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负担13478元,***负担114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