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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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安徽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编号:HCJ-QD20-PO-385881)于2017年1月25日解除; 二、被告安徽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旅行费17969.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576元,由被告安徽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0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