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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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慈溪市泰翔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44,823.35元及相应利息(以1,744,823.3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1月22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慈溪市泰翔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54元,由慈溪市泰翔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10,592元,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2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