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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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煤业鄂尔多斯能化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梁山县华辰保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龙福天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盛大辉宏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北京龙福天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盛大辉宏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分别自2018年11月14日、2018年11月10日、2018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94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北京龙福天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盛大辉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