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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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62108.9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为362元,由原告***负担51.4元,由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31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