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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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福海县供电公司 福海县成业市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福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海县成业市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05485.01元; 二、被告国网新疆供电公司福海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36990元; 三、被告福海县华宇综合商店、刘世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6849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49.5元,减半收取计5324.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857.52元,被告福海县成业市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91.14元,被告国网新疆供电公司负担1519.90元,由被告福海县华宇综合商店、刘世友负担756.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