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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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揭阳市味精厂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揭阳市味精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49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19年2月3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按年利率10.08%计,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原订利率加收30%即13.104%计,已付还利息1744596元应抵除); 二、如被告揭阳市味精厂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揭阳市味精厂有限公司所有并提供抵押的位于揭东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码:揭东国用(2006)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揭阳市味精厂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35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113835元,由被告揭阳市味精厂有限公司,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