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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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赣州市曙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赣州万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赣州万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5万元及支付至2019年11月29日利息459289.60元。上述借款本金从2019年11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逾期罚息月利率10.35‰计付,利随本清; 二、如被告赣州万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提供的质押物行使质权,质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方式取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付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由被告***、赣州市曙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赣州万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限额29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赣州万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限额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江西焦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赣州万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限额32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赣州市曙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焦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赣州万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75元,由被告赣州万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