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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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今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康分公司 江西弘乾中茂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弘乾中茂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0755.15元; 二、由被告***、***自每期代偿之日起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五年以上)基准贷款利率(4.9%/年)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23元,减半收取81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