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潞安集团司马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太行矿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潞安集团司马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种植养殖经营损失及建筑物损毁经济损失共计2662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9.2元,减半收取2839.6元,由原告***负担192.6元,被告山西潞安集团司马煤业有限公司负担26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