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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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沙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28500元及利息300.83元,合计28800.83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11月10日,之后的利息和复利分别以28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4995‰自2019年11月1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