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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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8日的利息按月利率7.7283‰计算,2020年3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0.81962‰计算); 二、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上列借款本息,则以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梓潼县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川(2017)梓潼县不动产权第0000XXX号】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中,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最高额为210000元的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