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武成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武成支行偿还截止2018年11月19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3714.35元、零售利息1854.64元、分期手续费2582.28元、杂费399元,并支付欠款本金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武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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