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柳州市桂通货运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隆县兆龙食品有限公司 众行天下(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兴隆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宁市春硕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兴隆县兆龙食品有限公司9,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但违约金数额以5,000.0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计75.00元,由被告南宁市春硕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4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