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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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121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1213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121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东莞市长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长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莞市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合同保证金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东莞市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47330元(东莞市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东莞市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537元,由东莞市长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长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1793元,东莞市长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长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部分,由东莞市长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长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迳付东莞市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东莞市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产生的上诉费83188元,由东莞市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3041元,由东莞市长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长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0147元,东莞市长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长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部分,由东莞市长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长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迳付东莞市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东莞市长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长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产生的上诉费43460元,由东莞市长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长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其已经预交上诉费109295元,多交的65835元由本院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