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福建同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同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租金111320元及利息(利息以11132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8年3月18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同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49925元及利息(利息以4992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8年8月14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福建同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2元,由福建同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2元,由***负担3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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