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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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新希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娄勇车损费共计12800元。 二、驳回原告娄勇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